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经研究,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七号发布实施。
麻雀、青蛙、壁虎、蟾蜍(癞蛤蟆)、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已经被列为“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我国,目前野生保护动物按照等级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一级保护动物、二级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在我国并没有三级保护动物一说。“三有”保护动物也就是常说的二类保护动物,意为保护动物中的第二类(非二级),第一类保护动物是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的统称。此外,还可以分为国家级和各个省的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