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不管饲养人、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在饲养人、管理人采取了安全措施时,如果受害人自身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如果饲养人、管理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则只有受害人存在故意时,才可以减轻责任。其他的,即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一般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这里的管理人、饲养人,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是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狗咬了人以后,首先考虑的是饲养人,在无法确认饲养人的情况下,才会找管理人。
所谓饲养人,是一种相对主观的概念,一般是指以稳定地为动物提供食物为目的饲养动物,并实际控制动物的人。这是一种社会观念。
在这件事中,题主虽然只“收留”了这只流浪狗三天,但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来说,这种流浪狗已经是一只有主的狗了。而题主也是以稳定地将这种狗作为自己的宠物为目的进行的饲养,属于法律上的饲养人。
在饲养过程中,题主可以控制狗的风险,比如说,在遛狗时给狗栓绳子,戴嘴套等。
现在题主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即便是不收留流浪狗,只是在小区内经常定时投喂狗食,导致流浪狗聚集,如果流浪狗因此咬伤了小区业主,投喂者也可能会被认为属于狗的饲养者,被判承担责任。这是之前已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例。
而如果没有人收留,流浪狗在流浪过程中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查明流浪狗的原主人,那么原主人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因此,我们既然养了动物,就要对动物负责,既不能随意收留流浪动物,也不能随意抛弃动物。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曾经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有人经常给流浪狗投喂食物,后来,投喂的流浪狗把人咬了,被狗咬的人要求投喂流浪狗的人赔偿,但投喂流浪狗的人,就是不想赔偿,说狗又不是我养的,被流浪狗咬的人无奈,只好把投喂流浪狗的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给流浪狗投喂食物的人“全责”,赔偿所有因为被狗咬医疗所产生的费用。
你既然收留了流浪狗,就要对收养的流浪狗负责任。就得做以下事情:及时到有关部门给狗上证!及时给狗打防疫针,遛狗的时候必须栓绳,戴嘴套,及时清理狗的排泄物,防止狗狗扰民等等!
收留流浪狗的责任,显然比投喂流浪狗的责任更最大!说得直白一点,就与到市场上买一条狗来养是一样一样的!
啥也别说了,赶快利利索索地给人家赔偿吧,就别想着推卸责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