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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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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匿名网友

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10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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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3 11:13:06

    究竟是为什么让这年纪轻轻的女人这么坚决寻死。说出来还是比较荒唐的,该女子是因为小区里有人遛狗不拴绳,她不堪其扰,羞辱,愤然死去。

    据悉,她出事前多次在业主群反映,因被宠物狗追逐与几名狗主人口角,之后矛盾冲突两个多月,曾被对方围堵辱骂棍打,她曾购买打狗棍反击,并留言要以命相抗,最终不堪其扰,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其实,就整个事件而言,还是对该女子的离世感到惋惜。

    那我们来简单分析分析该事件。

    首先,遛狗不栓狗绳是否合法?

    从今年的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不牵狗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于多次违规者,会处以高额罚款或者没收犬只。只要带着狗出去就必须系绳,以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

    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了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如果遛狗不拴绳,造成交通事故,狗主人要承担相应的车损责任。总之,遛狗不拴绳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真是因为养狗这家人长期殴打,辱骂,恐吓女孩,最终导致女孩自杀 ,那他们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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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3 11:13:06

    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据报纸报道:2021年11月13日,居住在武汉市金地圣爱米伦小区的35岁女子卢某林从32楼一跃而下,跳楼身亡。家属在其微信群中发现,卢某林生前曾多次被小区多位遛狗不拴绳的老太太围截侮辱,卢某林向物业反映但无结果,11月12日,卢某林在小区微信群表明以死抗争,第二日便跳楼身亡。狮子山派出所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



    卢某林(靡紫森林)在微信中称:几个遛狗不拴狗绳的老太太每天早上在她上班路上堵截她,有一次,几个人还用棍子打她,并称她是租户。



    遛狗不拴狗绳老太太一方还在业主群中侮辱卢某林和狗是同类。



    如果正如报纸报道、卢某林陈述及业主微信群聊天信息显示,不难看出:遛狗不拴狗绳老太太间接导致卢某林身亡,老太太这么大年纪了为老不尊,打人骂人样样没落下,其行为被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卢某林虽然死得可惜,但她不该用拿自己的生命抗衡,想想自己年迈的父母含辛茹苦将自己抚养成人,为了几个无礼的老太太自杀真不值得。

    老太太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遛狗不拴狗绳,惊扰伤害他人。应按《治安处罚法》第75条第1款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治安处罚法》第75条第2款关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几个老太太用棍子打人,应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关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老太太多次拦截、辱骂卢某林,按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辱骂还可以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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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3 11:13:06

    11月13日凌晨,武汉女子卢某林在所住小区跳楼身亡,其自杀原因系生前跟同小区遛狗业主发生争执,双方发生了谩骂甚至肢体冲突。卢某林多次向小区物业反应遛狗不牵绳的事情,但物业表示无法处理。后来双方矛盾升级,卢某林多次遭到遛狗业主的围堵与谩骂,甚至追到了卢某林工作单位,因为不堪其扰,卢某林一年多时间都只能从车库绕道回家。最后在微信群留下遗言,称要拿命来控告对方,让那些侮辱她的人一辈子不能安生。

    卢某林自杀身亡后,其家属到武汉市狮子山派出所报案,称卢某林是长时间受到人格侮辱,精神崩溃才被迫自杀。

    11月23日,狮子山街派出所回应:警方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件。

    但警方也表示,本案因为案情特殊,所以目前对卢某林的亲属以及同事朋友进行了调查取证,至于是否已经传唤养狗人及家属,警方并未正面回应。但警方对该案的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所以要在30个工作日以后才能回应是否正式立案。

    也就是说,目前案件处在受理和调查阶段,是否会以寻衅滋事对养狗人进行追责,还要等三十个工作日以后才能知道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卢某林的案件如果要以寻衅滋事罪立案,需要取证的东西非常复杂,而且很多直接证据应该由当事人本人提供,但卢某林却选择了轻生,这就让案件调查更加困难。

    首先,追逐并且谩骂,甚至到工作单位围堵她的到底是哪些人,是养狗人本人,还是养狗人亲属。她们使用的过激语言有哪些,对卢某林造成了怎样的心理压力,这些都是可以直接指控寻衅滋事的重要陈述。如果卢某林还活着,可以跟所有对他进行谩骂和侮辱的人当面对质,警方也可以通过双方陈述还原真相,为卢某林讨回公道。

    可卢某林去世以后,现在能够取证的范围,就是卢某林生前的微信留言,以及他同事朋友,以及小区业主的证言。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证明力非常弱,而且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向养狗人进行追责也非常困难,这也是警方将其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次,卢某林选择轻生的直接原因,到底是因为长时间被养狗人谩骂跟侮辱,还是因为自身心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都需要相应的鉴定,如果卢某林是一个心理健康,而且跟同事朋友亲人都非常友善,没有任何抑郁症状的人,那么在她接受养狗人及其家属的语言以及肢体暴力后,心理负担增加,导致最后无法承受而自杀,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养狗人及家属的寻衅滋事是直接伤害来源,也可以因此对其进行追责。

    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也就是说,本案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存在两大难点,第一就是卢某林的自杀与养狗人长时间骚扰谩骂围堵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或者间接因果关系。第二就是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邻里纠纷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只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除外。

    从本案的结果来看,确实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于养狗人是否应该强制牵绳一事,对于全国所有地区都有警示效应。在全国各大城市里,都有各种围绕养狗的矛盾,养大型犬与小型犬的矛盾,养狗人与不养狗人的矛盾,而且对于法律规定的养狗必须牵绳,在大部分地区都是视若无睹,这里面既有管理成本的投入困难,也有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所以这次事件而对于相关执法部门来说,是一次极其严峻的考验,假如武汉警方对此案的处理不当,造成的示范效应以及舆论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面对汹涌的民意,既不能一味迎合,更不能无视并且想当然予以处理。

    法律的公正之处在于,既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之徒,更不能将一个无辜之人送上审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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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3 11:13:06

    必须要问罪判刑[发怒][发怒][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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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3 11:13:06

    必须严惩,正因为是老太太的嚣张,才是年轻的生命,不堪一击,这是太太,至少要跟物业一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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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3 11:13:06

    那些仇猫狗的基本都是底层的 收入低 租房 自己都养不起 还会舍得一个月用几千来养猫狗 所以可怜这些人吧 反正再有钱也别捐一分钱给所谓底层人士 这些人是刑事犯罪的高发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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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3 11:13:06

    会,肯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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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3 1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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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3 11:13:06

    心理不够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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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3 11:13:06

    不会,

    最多就是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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