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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狼狗街上狂奔撞死七旬老太,主人赔了15万,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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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匿名网友

5.1

一只黑狗突然窜来,将七旬老太撞倒致亡,黑狗的主人因没有尽到管理之责而赔偿了153845.5元。

日前,河北邯郸市鸡泽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2日上午,鸡泽县田庄村年逾七旬的老太太田某在自家门前的街道上散步,突然一只黑色狼狗直向她窜来。有目击证人称,这条狼狗狂奔而来,老太太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撞得后脑壳着地,当场殒命。


事发后,老太太的女儿郝某与该条狗的饲养人郝某某、张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过大。


无奈,郝某一纸诉状将郝某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鸡泽县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某某、张某饲养的狗在街道上直接将田某冲撞致死,未尽到对该狗的管理责任,应承担田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郝某某、张某夫妇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3845.5元。

10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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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7 09:27:30

    感谢邀请!如今养狗的人是越来越多,然而狗主人的意识却参差不齐,遛狗不栓绳的大有人在。近日河北邯郸市鸡泽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8月12日上午,鸡泽县田庄村年逾七旬的老太太田某在自家门前的街道上散步,突然一只黑色狼狗直向她窜来。有目击证人称,这条狼狗狂奔而来,老太太还没反应过来,就被撞得后脑壳着地,当场殒命。

    事后,老人的子女与狗主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鸡泽县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某某、张某饲养的狗在街道上直接将田某冲撞致死,未尽到对该狗的管理责任,应承担田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郝某某、张某夫妇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3845.5元。

    一个不留神,将狗放出去撒欢,就赔上了15万,当然更可惜的是还搭上了一条无辜的生命!不知道这样的惩罚,对于有类似习惯的养狗人士是否值得警醒。有网友表示,“让狗主人赔15万太轻了,起不到震慑作用!”

    事实上,河青君也认为,国家有必要将“养狗、遛狗不栓绳”的惩罚措施写进法律,对养狗人士进行严格的约束。前段时间,河北石家庄就出台《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规定:石家庄市区范围内针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这两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罚款处理。同时规定,市区内只能饲养肩高0.4米、体长0.6米以内的观赏犬,其他品种的大型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自5月1日开始实施后,已经开出第一张罚单。当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某小区检查,并当场看到一市民遛狗没有拴绳。对此民警作出处罚:将犬主人带到公安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的罚款,同时他所养的这只违规犬也被暂扣。

    相信随着规定不断落实,类似不文明养狗行为将得到有力遏制。也希望各地可以借鉴此举,加强对社区养狗行为的管理,让人与狗和环境能够真正和谐地相处下去!

    最后问一句,对于饲养宠物狗,大家所在的城市有什么好的管理办法?欢迎一起探讨~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黄亮 李媛 部分综合自河北经济今日资讯

    编辑/马小丫

    版权归河北河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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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7 09:27:30

    我来解释一下,狼狗主人为什么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况下,仅赔偿15万余元的问题,因为读者对于这个数额质疑较多,与普通人认为的死亡一人赔六七十万元差距太大。

    第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死者若为老人,赔偿年限有不同。

    新闻中未提及老太的具体年龄,假设老太年龄为70岁,户籍为农村居民时(以2017年标准)。

    (1)死亡赔偿金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赔偿10年。

    11919元×10年=119190元

    (2)丧葬费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

    56987元/12个月×6个月=28494元

    (3)精神抚慰金:由法院在1000元~1万元之间裁量,死亡通常为1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总额为157684元(计算数据来源于网络)。

    新闻中具体赔偿金额为153845.5元,与前述金额相差3839元,可能在计算标准上略有差异。

    第二,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不足以弥补死者及家属损失。

    从法理来说,对于伤者死者的赔偿的计算标准,分为两类原则,即,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的意思是,死者伤者实际造成多大损失,侵权人就赔偿多少损失。

    惩罚性原则,不仅考虑死者伤者实际造成的损失,更需考虑间接损失,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加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鸡泽县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但从道义和情理上说,老太在自家门前散步,毫无过错,仅因狼狗主人的肆意妄为,就丢了性命,这对于老太和家属的打击是巨大的,仅赔偿实际损失,不仅不足以弥补家属的伤痛,也没有对不负责任的狼狗主人,给予足够惩罚。

    结束语:生活中,由于狗主人的不负责任,导致恶狗伤人事件的再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制定法律,对恶狗主人给予更重经济处罚,或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才能有效制止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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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7 09:27:30

    本来看到这类关于狗的问题我都不太想回答了,怕惹麻烦啊。毕竟网络中打着爱狗人士幌子的人不少,之前回答校园内野狗咬人的问题,就有个所谓的爱狗人士纠缠不放,你以理服人也行啊,可惜只会无视事实、颠倒黑白。

    (以上只是牢骚,回到问题。)

    15万一条人命,我觉得还是罚的轻。遛狗不拴狗,狼狗街上狂奔致使无辜老人死亡,责任就在狗主人。在我国狗是私人财产,有人也用汽车打了比方。如果真是开车撞死人,你觉得15万元赔偿多吗?

    狗随主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些遛狗不拴狗的狗主人是自私的,只顾着满足自己爱狗的内心需求,却忽视了他人有可能因此遭受伤害的隐患。

    爱狗养狗是个人自由,但个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安全。在爱狗人士眼里,再大的狗也是萌宠,但在普通人眼里,大狗仍是畜生。当一只不拴绳子的大狗冲向你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恐惧,那些被狗咬过或者追过的人甚至会产生心理阴影。

    像问题中闯祸的大狼狗并不是个例,而不拴狗绳几乎是酿成惨剧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出台的地方规定值得推广。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警方查获无证犬、未年审犬后将没收犬只,并对犬主处2000元罚款;若遛犬不拴犬绳、犬只扰民,将对犬主处警告,并处罚款200元至500元,连续3次被罚,将没收犬只,犬主5年内不得养犬。

    最后一句话总结,爱狗养狗没有错,但狗权绝不能大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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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7 09:27:30

    首先说明一点,金钱多就可买人命吗?回答肯定是否。如今养宠物狗的人多的去了,养狗并不违法,同时狗狗又是人类的好朋友。关键是,怎样养好狗,怎样去识别自己的狗狗是否健康,有无疾病,狗狗的性情又如何。自己都的第一时间掌握,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出事都是在无所谓,或者是我的狗狗老实不咬人的情况下发生的。做到提前早知道,只有这样你才能,把狗狗养的开心,溜狗舒心,无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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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7 09:27:30

    谁饲养谁负责!2018年4月29日,河北邯郸鸡泽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狼狗撞死老太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发生在2017年8月12日上午,鸡泽县田庄村7旬老太太在自家门前街道散步。目击者称:一条大黑狼狗从后面猛冲过来,老太太后脑勺着地,当场殒命。

    老太太女儿郝某与狼狗饲养者夫妇协商未果,双方在赔款上数额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鸡泽县法院。

    4月29日判定饲养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共计153485.5元。

    这个案件对双方都是不小损失:老太太本是生活能自己,能自己散步的人,就这样活生生的瞬间殒命,15万多元就把一切了结!而对方来说,15万也不算小,但是完全罪有应得!

    遛狗不牵绳造成撞到人、吓倒人、咬到人的不计其数。有的狗咬人主人还气焰嚣张,比如下面大连炮台山公园这个狗的女主人。

    河北出台并实施了遛狗不牵绳进行罚款的条例,对遛狗不牵绳一次罚款50元。但愿其他各省迅速推广开来,并严处所养动物造成的侵权责任!

    生活中还有素质低下的狗主人,一旦发生侵权责任就坚决不承认是自家狗,或者趁被害人处理伤口迅速逃离现场!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建议:

    每个狗都要带牌照,上面登记有狗的DNA、品种信息和主人身份信息,如果肇事逃跑,至少还可以依据信息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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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7 09:27:30



    西门观点:根据现在的死亡赔偿价格大都在七八十万以上,赔15万的确太少。

    事件大略:

    狼狗属于大型烈犬,依照国家规定,狗主人一定要严格管理,不得散养,遛狗时一定要用狗绳或狗链牵着。

    这只黑色狼狗的主人疏于管理,致使狼狗在街上到处乱跑,撞倒七旬老人,导致老人脑袋着地,当场死亡。



    狗主人赔偿死者家属15万。看情况不是法院判决,而是私下协商。我不明白死者家属为什么会答应狗主人15万的赔偿,要是我,至少赔偿80万以上。

    我以为,对这种养着大型烈犬却疏于管理,视他人性命如草芥的养狗人绝不能心慈手软,最好让他们赔得倾家荡产不然,他们记不住!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网络图片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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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7 09:27:30

    命是要好好消费的,不是用来报废的。

    郝大妈70岁了。70岁的郝大妈身体硬朗,吃罢早饭,出门遛遛。突然,一只大黑狗冲自己窜过来,大妈躲闪不及,被狗撞倒在地,身体痛苦地抽搐了几下,不动了。

    女儿闻讯赶来,发现刚还好好的说要出门遛街的母亲竟已阴阳两隔,痛哭失声。

    凶手——那条大黑狗早已窜没了影。

    女儿找到狗主,给无辜横死的母亲讨个说法,狗主百般推诿。女儿无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判狗主赔15万元。

    潘律师第一眼就感觉,赔得太少了。好好一个大妈,就15万吗?

    可是查了一下邯郸市统计公报,2017年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151元,以大妈70岁计算,应赔10年,死亡赔偿金部分是13万余元,总算起来,还真差不多是15万。

    而如果大妈是镇居民的话,2017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774元,大妈的死亡赔偿金是28.7万余元。

    如果大妈是青岛的城镇居民,这个数又差不多可以翻上一番了。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不得不感叹:人命贱如纸。同命不同价。

    如此来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思路是,你活着一年能赚多少钱。

    可是生命明明是无价的。有时候却又不得不如此来量化,来物化,来让人拿着计算器,加加减减。

    想想一套二线城市的稀松平常的破房子就三四百万,大妈一条命才十五万,我只能说,好好活着吧,自个找乐,出门好好躲着狗,躲着车。

    命是要好好消费的,不要被无端地报废,太不值,太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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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7 09:27:30

    此类事情经常发生,由于溜狗不拴绳或拴绳远超过1.5米的狗,经常撕咬儿童致其受伤。对于此类事件绝不能赔钱了事,钱买不来生命。在室外如发现没有人牵或未拴绳子的狗,一律作为野狗处理,可当场击毙,如果主人出来找事,可将主人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拴绳超过1.5米的可拘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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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7 09:27:30

    不要让狗成为恶狗,也不要因狗成为恶人!有可能避免的恶性事件因为你的疏忽大意而发生,这就是“恶”,必须受到惩罚。

    先看一下事件经过:



    这种事件这几年是频频发生,造成的后果也是触目惊心,因烈性犬或宠物犬对他人造成伤害后犬主人即赔钱又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报道屡见报端,但是还是有很多的养狗人士没有接受血的教训,可能是对自己充满信心,也可能对自己饲养的狗充满信心,所以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一次一次的对别人造成伤害。就此次事件来说我只有一个字送给狗的主人:“该”!或者再应该送他三个字:“罚的轻”。


    国家对于
    大型的烈性犬的饲养是有规定的,但是尤其是城市之外广大农村对此并不感冒,其实自家院里养条狗看家护院无可厚非,可是也要做好安全措施,家里加个狗笼,出门牵条狗绳,这样做养狗的也放心,旁人们也安全,两全其美多好。有的人非得觉得自己的狗训练的好,不会咬人,满大街让狗跑,万一发生意外就会追悔莫及。

    我就遇到过一个楼上的有养大型犬的,乘电梯有时碰到了心里真是害怕,狗在电梯里围着你来回转,舔舔你脚,碰碰你腿,狗主人还一个劲儿的说他的狗如何如何好,一脸的骄傲相,其实我的心里早就问候他祖宗好几遍了。

    最后说一下相关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是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你饲养的动物对其他人造成身体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除非被害一方是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他人伤害,饲养者都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严重的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奉劝爱好饲养狗类的朋友们,我们尊重你的爱好,但请你也尊重我们。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自己方便,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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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7 09:27:30

    这事还能怎么看?当然是支持狗主人赔钱啊!自己养的狗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导致别人被撞死,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的法律问题无需多言,更值得探讨的是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为什么现在总有那么多人,热衷于养狗遛狗却不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呢?这不是在主观上纵容悲剧的发生吗?

    也许是对于动物致害的惩罚力度太弱,才造成很多经济条件良好的动物饲养人有恃无恐,出了事大不了赔钱了事是他们普遍想法。但是,无论你赔再多钱,逝者不能起死回生,生者的丧亲之痛也难以抚平。因此,我认为应当采取措施尽量杜绝此事的发生。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我建议将那些在公众场所遛狗却不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很有可能导致不特定的多数人被狗咬伤,而狗的主人不做好必要安全措施,在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符合间接故意。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将这种行为入刑,我看还有多少人还敢不做好安全措施就出门遛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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