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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成都捡狗摔狗女子在派出所大哭道歉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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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匿名网友

2018年1月12日,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捡狗女子凌晨在派出所大哭道歉,成都龙泉驿区一家宠物医院里,21岁四川南充女孩小吴抱着一条小狗失声痛哭。怀里的小狗尚有体温、双眼睁着、全身耷拉,医生抢救一番后,宣告狗已经死亡。11日上午,苦寻丢失爱犬已超过半个月,本已心力交瘁的小吴,在和捡养人网络沟通十多天后,几经周折亲自上门讨还自己的爱犬,结果却出现了揪心的一幕:狗最终在捡养人那栋楼下躺着,嘴角流血,还在抽搐。急送医院抢救,小吴的爱犬没有抢救过来。医生指出,狗的死因应为从高处摔下,然后头部出血性死亡。

10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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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摔狗女惺惺作态,不能原谅。需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南充女孩苦寻丢失爱犬已超过半个月,本已心力交瘁的小吴,在和捡养人网络沟通十多天,小吴将酬金提至一万元,但捡养人仍要挟更高酬金。最后由于害怕警察,捡狗女在她女儿面前将小狗从六楼摔下。

    在商讨期间,摔狗女多次要挟小吴转钱,不然就发“剥皮的视频”、“火烤狗肉的视频”。事情曝光之后,还要挟说“找了*族朋友要来打我加**我”。

    摔狗女心贪,为钱不择手段,捡到狗不还,一万酬金仍不满足还要加价。内心残忍,要挟狗主人要发剥皮视频,威胁要将小狗“冷死”。置女儿于不顾,在读幼儿园的女儿面前,将小狗从六楼摔下。想必给女儿留下童年阴影。

    如此自私自利,残忍狠毒,连女儿都可以不顾,她的眼泪不值得相信。

    小吴已经在网上公开声明:一、要求何女士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走法律程序,她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此寻求法律援助,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帮帮我);三、必须赔偿我所有的损失。我非常同意,这样的恶人必须惩治。也希望有能力的网友可以主动协助小吴,早日取会公道。

    但是,小狗能赔,小吴的心灵创伤怎么赔?


    喜欢请点赞,把好的答案分享给更多人。

    关注毒蛇博士,定期为您送上毒蛇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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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给出我的方法——

    请律师上法院告这摔狗人,操作好的甚至能让这个人入狱——侵占罪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加敲诈勒索。

    用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让作恶者付出代价。

    =========================

    多说一句,写这个回答之前,我先定个性——我知道不管一直以来的印象也好,还是最近长沙发生的事情也好,让很多网友对“爱狗人士”的印象大大下滑,但是请客观的看待这件事情——通过聊天记录和视频来看,狗主人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却遭受了非常大的财产和情感损失。当一个没有做错事的人却受到其他人的恶意侵犯的时候,哪怕我们秉持着基本的正义感,也要帮助狗主人出主意,惩罚作恶者,同时挽回损失,最重要的,给自己的宠物报仇。

    这不是“人与狗比较价值”的问题,而是“不能让恶毒者作恶毫无成本肆无忌惮,那样好人就太吃亏了”。

    我用我浅薄的法律知识来回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

    正文:

    1,抛除感情因素,“宠物”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在法律上,“宠物”是属于饲养人的“个人所有财产”。

    我国《物权法》和《宪法》都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动物也不例外。但是,法律对作为主体的私有财产的的动物保护的先决条件是,你得先证明这是你的动物。为此,你应该在有关部门办理各种证明该动物是你的财产的手续,一旦发生争议,只要你能拿出相关手续来证明该动物是你的财产,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从现有信息来看,“摔狗人”拒不归还小狗、索要钱财、最后摔死小狗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最重点的部分来了!

    先说摔狗人何某第一个行为,对捡到了饲养人的宠物(聊天记录中承认),然后“拒不归还”,法律上对“拾到遗失物品后拒不归还”有何具体规定?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捡到物品不归还这一问题在民法领域和刑法领域都有着不同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另外,《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事法律上的规定,主要强调承担民事责任后果,一般情况下承担责任,占有人返还原物即可,上升不到刑事责任层面。

    在刑法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拾得人恶意侵占、拒不返还的情形,侵占罪是这一行为会触犯的可能性最大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确定柯基的价值

    我引用网友关于“柯基多少钱”的一个文章,中间关于柯基价钱的部分——

    可以看到,纯种柯基的市场价就已经在6000元以上了,这还没算这个柯基更加名贵和饲养过程中的饲养费用的问题(微信中,原主人说10000以下都可以帮忙购买其他的狗,可以看出,至少在原主人心中,这个柯基的价格至少1万元)

    (2)拒不归还,还损害(摔死)失主物品的人,法律上什么规定?

    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一旦构成犯罪的,占有人则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怎么区分罪与非罪?

    把握两个标准:一、数额是否较大,二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拒不返还。(我个人认为,两个标准都满足!)

    关于侵占罪的数额,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司法实践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职务犯罪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数额较大上一般以“5000-20000元”为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不当得利和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构成后分别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有关准确认识。这两种责任承担的区别关键在于数额方面的认定,如果数额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审判中就按照民事案件不当得利处理,如果数额达到犯罪的标准,除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回头看一下,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另外,视频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节——疑似敲诈勒索!

    这两个罪名,成立一个,可能这个女人的生活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有了足够的惩罚。

    (3)宠物,在司法实践中,还属于“特定物”,损坏和丢失别人的宠物,除了赔偿购买费和饲养费之外,可能要承担“精神损失费”。

    首先,看一个判例——损害特定物品 宠物主人获赔 -中国普法网-普法课堂

    因案涉宠物犬属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现被告无法归还,故被告应当对原告丢失该宠物犬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该宠物犬丢失,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酌判南通某宠物店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600元。

    我理解宠物主人失去自己伙伴的心情,视频中哭泣的很伤心……请节哀顺变,同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个人不支持人肉搜索和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网络上和现实中的……各位有能力可以给宠物主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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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在派出所大哭道谦?为迟过晚!我相信失主不会这样让恶妇一哭了事!

    想想捡家为了酬金用恐吓、威胁等手段来要挟失主,而捡家最后却亲手摔死捡来的狗,此人行为恶劣,道德败坏,将遭全民之谴!


    有捡到他人之物必须归还,不当之利不得占有,属法律范畴,失主付合理酬以示代管之费及精神感谢也属法律及道德范畴!但拿捡物来要挟失主以获暴利,那是敲诈犯罪!


    家养狗的生命某种意义等同于失主精神上的亲人!捡狗人丧失人性之举无疑等同于亲手杀人!

    面对主人愿付一万酬金,捡主还不够,不知道这女人还要什么!不至于买套房送你吧!

    捡了一条狗却要杀死这条生命!捡主女人的脑子不只是故意敲诈,己是严重虐杀生命!

    必遭天谴!

    如果认为我的想法与您产生共鸣!

    请关注我的头条号!

    本人爱好文学、社会家庭教育,以文会友!

    感谢所有关注、关心支持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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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如果哭和道歉有用,那么还要法律干什么?

    在法律实务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痛苦表示悔恨的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激情犯罪或过失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意识到行为性质以后出于真心对自己行为地悔恨;其二是在故意犯罪中,面临可能发生的法律惩处,为了获取法官或被害人的同情。

    后一种眼泪,也可以被称为“鳄鱼的眼泪”,因为这种眼泪并非是出于真心,或者说有些确实也出于真心,但却是真心害怕遭受法律的严惩而恐惧。

    在成都这起案件中,摔狗的女士何某应当是属于后者。

    对于何某心理的变化过程,我们不妨看一下媒体报道出的内容:

    首先,在事情发生后,于1月12日凌晨,四川成都龙泉派出所告知丢狗的吴女士,称案件有很大进展,何某也找到,于是当吴女士到达派出所以后,何某扑到吴女士身上,声泪泣下地恳请得到其原谅。

    同时根据媒体的报道:

    何某老公说“就是有点问题,不能用常人的眼光去看她”,对于何某行为给小吴造成的伤害以及对广大全国网友的惊扰,他们表示真心道歉。
    在民警的帮助下,小吴和何某老公有了一段对话后,小吴说,不管怎么样,何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站出来面对这个事情。民警就把这个情况给何某讲了,在楼上的何某答应了。而后,何某被从楼上带了下来。“她刚下来,我还没反应过来,她一把就把我抱住,我有点反感她这样。”小吴回忆,当时自己比较抗拒,把她拦下来了,因为自己身体不舒服,有点低血糖。

    从哭泣的事发地点上看,发生于管辖的派出所内;从哭泣时表现出的行为上看,何某并未就其行为进行诚恳道歉,只是向吴女士哭泣,而对于摔狗一事,则辩称是无心之举(之后就摔狗一事阐述)。

    也就是说,何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反思和道歉,只是单方面在派出所中表现出痛苦和悔恨的样子。

    • 同时值得注意的事,何某丈夫向吴女士表示“真心道歉”,以及何某痛苦的时间,发生于1月12日凌晨。

    当时间指向当天中午时,媒体联系到何某丈夫时,其家人表示吴某将何某的信息在网络公开,侵犯了何某的隐私权,在拒绝吴某道歉的要求后,同时表示将起诉吴某。

    在这里,我综合一下吴女士和何某及其家人的不同诉求:

    吴女士的诉求:

    1. 要求何女士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 走法律程序,她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此寻求法律援助,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帮帮我);

    3. 必须赔偿我所有的损失。


    何某及其家人的诉求:

    1. 针对此事不进行公开道歉;

    2. 希望与吴女士私下解决此事;

    3. 吴女士侵犯了何某的隐私权,将对此向法院提出起诉。

    (翻译过来就是:道歉可以,我们私下进行别弄网上去;狗死了我们赔钱,但别继续闹了;你把我们的信息发到网上搞得我们寝食难安,我要起诉你)

    从何某及其家人的诉求中,真的很难感受到道歉的诚意以及对于自己行为的清醒认识。起诉吴女士名誉侵权,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何某及其家人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时,有权提出起诉,但值此风口浪尖时,公开提出起诉吴女士侵犯隐私权,恐怕只能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的升级,同时言称私下解决此事,也明显含有希望吴女士停止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意思——通过这些言行和举动,恐怕很难让人相信,何某有道歉的意愿。

    而何某在派出所,对于摔狗一事,作出了如下辩解:

    在派出所的时候,对方也做出了自己的解释。“虽然我不相信也不认可这个说法,但他们是做了笔录的。民警同志告诉我,对方说,当时认为我们敲门太急了,就打了绳结,说想把狗放下去放了,绳子不够长,结果滑了,狗拌死了,反正意思是,不是故意把狗摔死的。”小吴转述道。

    也就是说,何某自己声称并不想摔死狗,而是将狗从窗户顺下去的时候,绳子不够长,结果狗滑了,狗被摔死。

    照理说,如果确如何某所说,狗被摔死是出于意外,那么出事以后应当会及时冲到楼下查看狗是否有伤害,但结合案发当时,派出所人员进入何某家中,何某表现淡然,没有任何情绪波动,并且在警察提示到楼下查看的时候,脸色大变冲到电梯企图抢在吴女士和警察之前冲到楼下这两项行为来看,很显然何某对于狗被摔下楼一事,在心理早有预期,并且不希望吴女士和警察发现狗。

    此时再结合何某于凌晨时分在派出所抱住吴女士痛哭的表现,其眼泪性质如何,恐怕无需过多言说。

    关于何某索酬不成,摔死柯基犬一事,何某无法逃避其法律责任。

    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说,何某在捡到走丢的柯基犬后,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保管遗失物而发生成本的,保管人有权要求所有权人支付相应的成本。

    也就是说,何某虽然捡到了走丢的柯基犬,但狗的所有权始终都是吴女士,何某只是代为保管,但本案中何某在面对吴女士要求其返还柯基犬的时候,不仅始终予以拒绝,甚至将狗自楼上摔死,对此造成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刑事法律关系来说,根据《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故意损毁财物5000元以上即达到构罪条件。如果涉案的柯基犬经鉴定后价格超过5000元,何某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何某及其家人的总结,积极诚恳道歉认错,求得当事人吴女士的谅解,才是解决此事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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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这可能是今年第一桩由品德问题导致的极度恶劣影响事件,更何况早已不止是品德问题。说什么大哭道歉是毫无意义的,该何姓恶女的实际行为已经构成犯法,侵占他人财物、损毁他人财物、恐吓勒索罪,一条也逃不了。

    但无论怎么判怎么罚,柯基犬的生命也换不回了,狗主吴小姐和何的女儿所遭受的心灵伤害也是无法估计的。我们现在能做的,一是监督该案得到严厉查处,为日后类似案件立下标准,为可能存在的同等恶劣人士造成警戒。二是回顾事件始末,看是哪一点错误导致了悲剧。

    从当事人的描述来看,在何某作恶之前,至少有四个人需要负责:1,保安室的门卫,他不核对身份就让两个男人领走柯基犬,属于失职;2,最早领走柯基的两个男人,他们不是开玩笑,而是构成盗窃罪名!3,最早接警的警察,他说“管不了”,这样糊弄财产被盗窃的报警人,已经构成渎职!

    这四个人的共同点很明显:压根没把一条狗的生命当回事。这反映出的是我国近年一种奇怪的厌恶爱狗者的倾向,恶意对待狗和狗主,甚至不把宠物狗视为狗主的财物,更谈不上尊重了。最后何女的作恶,只不过是这些共恶的集中、具体呈现,可以说有了前面四个人,后面这个恶人才成其为有施恶的能力者。

    在此再次呼吁,你可以不屑爱狗人士的爱,你不能纵容虐狗者的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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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谢谢邀请,早上就看到新闻,说是扔狗的何女士来到当地派出所大哭道歉,个人认为她应该是被吓哭的。

    据报道,12日凌晨,派出所的民警让失主小吴去派出所,在派出所内何女士终于现身,何女士哭着当面向狗主人小吴道歉,请求得到原谅,而小吴没有表态,但表现了友好姿态,没有过激的言行动作。


    确实,在万能的互联网强大的社会舆论下,再胡搅蛮缠的人都是招架不住的。我们不知道这一段时间来双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但无论如何,那小狗是无辜的,把一条小狗从六楼直接扔下来,终结了它的生命,这种行为绝对是不可原谅的!

    所以还是那句话,做了亏心事,连自己都不会放过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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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8 18:05:20


    哭着道歉有什么用呢,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虽然我不养宠物,但是看到照片中这么可爱的柯基被活活的摔死也觉生气,为何如此狠心!摔狗的女子真不太值得原谅。

    首先,该错误是故意而为之。虽然我一向觉得人可以犯错误,认错后可以被原谅,但是那是针对非故意行为的。小狗的主人为了要回爱狗已经和摔狗家庭进行了半个多月的沟通交流,且愿意出一万元换回自己的爱狗。但是摔狗女子居然油盐不进,硬是将狗活生生的摔死。明知她人会痛苦而故意为之,其居心真毒,存在明显的故意,然后被网友申讨后开始道歉,怎么都显得很作很假!

    其次,摔狗女子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以及《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宠物狗仔法律上属于私人财产,主人对其享有所有权。一旦所有物丢失后,她人捡到该遗失物的依法应当返还其主人。且捡到他人遗失物的人非经法律程序永远不能获得所有权,如果对他人遗失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显然摔狗女子明知是她人遗失物仍拒不返还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法律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物后,所有权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产补偿以示感谢,但前提是所有权人发布了悬赏,否者是否给予捡拾人补偿由所有权人选择。但给予的报酬一般不高于所有物的价值。而摔狗女子却将报酬索要到了一万元还不满足,已经远远超出法律规定,有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摔狗女子完全未将法律放在眼中,这种行为仅凭几句道歉就想揭过去,我想说你太小看中国法律的力量了!

    最后,不值得原谅是因为摔狗女子根本不尊重生命!人们常用“连一只蚂蚁都舍不得踩”形容人的善良。蚂蚁才那么小,而柯基犬那么大一只,那么可爱的生命。狗狗主人几乎跪求想要回狗狗,可见这只柯基对主人有多重要,而摔狗女子还是不管不顾的将狗狗从高楼摔下致死。这不是原不原谅的问题,而是对生命是否存敬畏之心的问题。

    我不知究竟是什么原因摔狗女子要做到这样。这样的道歉真不要了,既然敢做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哭哭啼啼博同情就真的太难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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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摔狗女子是典型的反社会人格障碍,精神疾病的一种。先看一下疾病典型症状:

    接下来简单通过双方交流记录分析:

    1月11日,在爱犬被摔死索赔无果后,小吴在微博上将自己的经过讲述了一遍,其中引述了两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何某得知小吴对狗很关心,就开始多次威胁杀狗

    其次,何某多次以养狗名义要求小吴打钱或购买同等价值的东西送给她,不行就杀狗。并在期间企图让小吴和自己弟弟谈恋爱,同样,不行就杀狗。

    请注意,这些行为并不是因为何某有经济困难,需要讹什么钱。而是通过控制这条狗,来达到操控和伤害狗主人,也就是小吴情感的目的。

    最后发现自己无法依靠狗的性命来轻易玩弄小吴了,威胁升级,扬言要找人强奸小吴。注意,此时何某的行为已经由财产安全威胁升级到人身安全威胁。

    聊天记录中何某基本上没正面回答过小吴诉求,多次主动转移话题,并利用小吴对爱犬的心理,多次通过对小吴进行敲诈勒索和人身威胁,来对小吴进行感情上的伤害。这是典型的反社会人格症状。

    反社会人格极度利己,缺乏共情心理,在压力之下全然没有正常逻辑,并且会焦躁,冲动,只会想着尽快将压力解决。比如当小吴带着警察去上门要狗的时候,何某立刻当着女儿的面把狗只拴了两三米的绳子从六楼丢下,她并不会在意狗在小吴心里有多么重要,也不会在乎自己是否会对女儿造成什么影响,她只是想尽快摆脱困境。

    而在心理学上,人格在 18-22 岁稳定后,除非重大变故,否则不会剧变。因此,我认为何某在派出所突然一把抱住小吴大哭也只是一种表演,她不可能一夜之间潘然悔悟,这种大哭就像陈世峰在法庭上企图脱罪的那些表现一样,只是一种想要脱罪的欺骗性技巧。不排除何某进派出所后感觉到了害怕,觉得遇见了麻烦,想通过哭泣发泄情绪,但至少这样的哭泣中,绝对不包含对杀害小吴爱犬的歉意和悔意。这种人格处于应激场合会出现反常举动,带有很强的表演性和欺骗性。

    并且这样的人格由于极端自私,只要涉及到个人利益,肯定丝毫不会放过。视频被曝光后当天中午,有记者联系到何某一家,他们表示希望能私下解决此事,不准备公开道歉,并且表示由于小吴泄露了他们的个人隐私,他们要去法院起诉。从这一方面也可以判断,何某在派出所的举动,并不是出于真心悔改。而是心智不成熟的某种异常表现。

    最后回顾一下开头所述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五个特征,以便将来出现同类事件时,方便大家识别:

    1.良心发展不足。

    2.不负责任和冲动的行为。

    3.善于利用他人。

    4.喜欢伤害他人情感。

    5.无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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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来也
    2021-12-18 18:05:20

    谢谢邀请。先说结论,拾狗的女人无论在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该得到严惩。

    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宠物狗是狗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享受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拾狗女拾得柯基后,百般刁难狗主,消极对待,即便不考虑涉嫌敲诈勒索、人身威胁的情节,该女都有可能依据刑法规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当然,要让她入罪,需要达到一个构罪条件,即故意损毁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纯种柯基还是有可能达到这个金额的,只是主人需要举证可能会面临困难。

    再看道德层面。法律只是底线保障,很多时候并无法给过错方最适当的惩罚。比如具体到摔狗事件中,一方面是狗的死亡对狗主人造成的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量化,狗主人难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根据狗主人贴出的和拾狗女的微信聊天记录,她不但百般刁难,而且还涉嫌敲诈和人身威胁,但同样地,仅凭这些证据,法律很可能不足以对她进行定罪。

    这时候如果能令这样的“恶人”受到道德谴责,就不失为一条给受害者救济的途径。那个拾狗女在受到网络舆论谴责甚至人肉之后,在派出所里痛哭流涕地道歉——说真的我一点儿不在乎她是不是真心的,我只在乎这样的恶人是不是能感到“害怕”。

    在这样的事件中,让加害者感到害怕,比让他们感到忏悔更重要。如果法律不足以让恶人感到忌惮,那么其中缺失的威慑力,就应由道德和舆论来补上。


    • 麦卡,资深媒体人,段子老司机,复旦大学新闻传播硕士。角度刁钻脑洞大,专注有脑有趣的体育资讯和观点,偶尔涉猎时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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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网友
    2021-12-18 18:05:20

    这是一个令人气愤而又难过的故事,一个不幸的狗狗走失了,一个爱狗的主人苦苦寻找,但遇到了冷血的捡拾者,她把这看作成一次机遇,想多得一些酬劳,最后狗主人相许一万元,不想捡狗者并不满意,嫌少,就采取极端手段,将狗摔死了……

    呜呼,说不出话来了,人性还是狗性,捡狗者都不具备,她是虎狼之心啊!

    我们常常说有爱心,要仁慈,要懂得关爱,而这关爱不仅仅只是局限于亲情,只是局限于自己的亲朋至亲,还有那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人与动物,仁慈与人爱是当今人类文明与现代社会的和谐关联在一起,这仁爱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与恻隐之心。

    而仅仅就是因为报酬没有没有谈妥,狗狗最终命丧楼下,在主人的呼唤下死去。这一幕真的让人无语,也让人愤怒得无法克制了。

    小编不是爱狗人士,也不养狗,但并不是对狗就没有感情,无论是大狗与小狗,都觉得可爱,特别是狗的忠诚与贫富不嫌,也是从来心里佩服它们。前几天看网上有棒杀狗事件也很气愤于无奈。

    而这次真的想骂了,这是多么可爱一直小狗,它的错误只是走失了,走到了不该去的地方,遇到了不该遇到的人(对于它来说是恶魔)。结果就无端葬送了生命,让它的主人痛苦万分,让所有爱心的人气氛异常。

    不知道怎么评价捡狗人,只想说真的为这个时代有你这样的冷血人而悲哀,如果可以选择,让你离我们远远的!

    可怜的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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